作者: 编辑日期 : 2023-02-17 来源 : 阅读次数:次
2023年01月07日15时35分,张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大武口区解放街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武口区贺兰山路与解放街路口处时,与沿贺兰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左转弯的樊某驾驶车牌号为宁B号牌小型客车碰撞,致张某受伤,两车直接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之规定。
当事人张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樊某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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