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编辑日期 : 2021-05-26 来源 : 阅读次数:次
5月24日,龙泉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将一封表扬信和一份“消防宣传礼包”送到了热心市民叶世林的手中,以表扬他在“5.20”电动车火灾事故中奋不顾身扑灭电动车火势的英勇表现。
发生了什么?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事件回顾
5月20日凌晨1时许,龙泉市消防救援大队119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位于西街街道中山西路某民房的一楼公共走道内有电动车起火,大队立即调派消防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处置,待消防员赶到现场时,火势已被附近群众用灭火器基本扑灭。
根据市民叶师傅描述,5月20日1时07分,他接到电话说他家楼下的电动车着火了,1时09分他赶到现场,当时火势特别大,浓烟特别多,他第一时间前往自己店里拿了两个灭火器,对着火电动车进行扑灭,没过多久,消防和公安先后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据电动车车主周某交代,当天他像往常一样将电线插板从三楼房间内拉至一楼楼道处(疏散通道)对电动车进行充电,然后上楼休息,到半夜被老婆叫醒说有火灾,他第一时间进行报警然后下楼,在楼梯转角处发现电动车起火,当时周围没有人,楼道里烟雾又黑又浓,随即返回楼上拿了毛巾准备往楼下跑,但是发现火势迅猛已无法下楼,无奈重新返回三楼家中,期间对家里门窗进行了关闭,大概过了3至5分钟,他再下楼时火已经被扑灭。
经查,电动车起火原因为电动车充电故障导致,火灾共烧毁电动车3辆,所幸扑救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西街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周某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龙泉市消防救援大队对肇事电瓶车车主所在企业未履行员工培训职责进行约谈,对案发时停放楼梯间内的8辆电瓶车车主依法立案调查。《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道间停放电动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
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
有数据显示
80%的电动车火灾是在充电时发生的
然而很多人对此不以为然
仍然把电动车停放在楼道或门厅处充电
或者将电动车电池带回家中充电
引发火灾事故
电动车起火的速度极快
起火往往就在一瞬间
视线就会被滚滚浓烟阻挡
不要将电动车停放在楼道等地方
不要在楼内为电动车充电
不要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更不要将电动车电池带回家充电
楼道不停车
电瓶不进门
不要将电动车停放在楼道、走道和楼梯间
不要在室内和超长时间为电动车充电
不要购买和使用非标和超标电动车
不要对电动车加装电池和改装
不要使 用非原装充电器为电动车充电
不要在电动车周边放置易燃品和使用明火
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消防法》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再次提醒广大师生及教职工
电动车的停放
一定要做到人车分离
即电动车停放的场所
与大家居住的场所要严格分隔起来
充电要就近选择充电桩充电
谨防火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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